在竞争法和行使私人索赔之间
此后,1991年第8158号法对行政区域内的竞争防御微观体系进行了重组。但紧随其后的是第 8,884/1994 号法律,该法律也不例外。与以前的文凭一样,它的重点是行政范围,重点是凯德向专制国家的转变。与此不同的是,第 8,884 号法律架起了一座 电话号码数据库 桥梁,规定了“那些因自身或第 8,078 号法律第 82 条中合法化的人而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但并非禁止这样做。庭,以捍卫其个人或同类个人利益,要求停止构成侵犯经济秩序的行为,并获得所遭受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无论行政程序如何,该程序都不会因提起诉讼而中止。(第 29 条)”。
随后,现行第 12,529/2011 号法律再次从行政方面重组了巴西竞争保护体系。关于私人债权的行使,它在第47条中字面复制了已被撤销的第8884号法第29条的内容,但没有进一步规范这一问题。
该清单提请人们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巴西绝大多数竞争法规则都具有严格的行政或刑事性质。它们的重点是构成行政或刑事犯罪的行为分类、保护竞争的行政机构(公共执法)的结构或重组以及经济主体在凯德面前采用的程序的定义(例如:强制性某些情况下某些操作的通知)。
但从立法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支持的私人债权的行使却很少受到关注,这最终导致了对初始时效期限等关键问题的质疑和不确定(例如,凯德的判决是否会成为反垄断法的里程碑)。算在卡特尔案件中吗?);在制裁过程中获取证据文件;对宽大协议签署人和停止行为承诺条款的差别化保护(毕竟,私人执法不能阻止公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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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欧盟委员会认识到私人执法在欧盟才刚刚起步,因此提倡对此主题进行讨论,并于 2005 年 12 月出版了绿皮书,其中包含对刺激私人执法所面临的问题的诊断,并且, 2008年4月,白皮书提出了解决方案。
其次,委员会制定了一项规范性提案,最终形成了欧洲议会批准的《反垄断补救行动指令 2014/104/EU》,要求成员国根据共同体法调整其内部立法以鼓励 ARDC 。正如欧洲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制定监管政策是鼓励 ARDC 和以最不发达国家为基础实现私人愿望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巴西,立法设计仍然使竞争的辩护非常依赖于代表公共执法的凯德,这将竞争法的私人适用降到了次要水平。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依赖是有害的,因为不能指望在像巴西这样的大陆国家,凯德“(……)从其位于巴西利亚的办事处能够单独遏制滥用主导地位”以及全国范围内的反竞争行为” 。仅仅依赖理事会会使一系列行为(在反垄断框架下可能是非法的)得不到保护。
最后,民法制度特别是民事责任的规则和原则与竞争法之间还存在兼容性问题。每个分支都会有自己的合理性,其独特的频率,这可能会阻碍基于LDC的私人意图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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